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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11-09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是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窗口。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发的《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 暂行办法》,实验室面向国内外科研人员设立开放课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开放课题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开放课题研究人员,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培育高水平科研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设立,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为指引,遵循“四个面向”的科学技术发展指导方针,以需求、问题、任务为导向,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充分发挥并不断加强实验室在金属成形技术及装备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势,针对我国高端工业母机技术中的金属成形制造装备及工艺技术,研究金属材料塑性成形高精度多尺度载荷谱特性与全流程组织性能演变机理,解决国家重大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难题以及国家重大科学和工程应用需求,引领行业技术进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课题是指经由实验室批准实验室固定人员以外相关科研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而设立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开放课题是实验室对外开放合作交流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验室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补充,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作为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主要支持涉及锻造技术与装备、金属挤压技术与装备、金属回转成形技术与装备、板材特种成形技术与装备、关键基础零部件等方向的核心技术研究及共性技术研究,重点支持相关研究方向的前沿技术研究,鼓励创新性交叉学科的探索性研究,解决行业技术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优先支持具有依托工程或省部级(含)以上科研资金资助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重点支持项目25项,每项资助金额1525万元;一般项目35项,每项金额515万元。资助金额在立项申报时一次核准,课题立项后不再增加。开放课题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八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立项、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实验室每年的开放课题通过“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网站进行申报

  第十条 凡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希望利用实验室作为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申请人(即负责人)一般不得为实验室固定人员,且同时不得为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正式在职员工。

  第十二条 为了保障开放课题执行过程中实验室管理的及时性和持续性以及便于课题研究人员有效利用实验室设备开展相关研究,每项开放课题研究参与人员必须至少包含有一名实验室固定人员。每名实验室固定人员最多参与2项在研开放课题,且仅允许参与其中1项同1年立项的开放课题。

  第十三条 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已获得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在现有研究课题结束并且通过实验室验收前不得申报新的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十五条 往期实验室开放课题已一次性验收通过,合同任务考核良好的课题负责人,申请实验室新的开放课题时将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对与实验室年度重点任务内容紧密相关的开放课题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申报实验室开放课题时应对预期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数量进行约定,重点支持项目应发表不少于2篇被SCI收录,不少于4篇被EI收录的论文(含上述2篇SCI论文);一般项目应发表不少于1篇被SCI收录,不少于2篇被EI收录的论文(含上述1篇SCI论文)。

  第十八条 申报实验室开放课题时可以对专利数量进行约定,其中每2件发明专利可等效发表一篇EI水平论文,每4件发明专利可等效发表1篇SCI水平论文。根据发明专利的数量,相应的论文约定数量可增减。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申报材料首先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之后由实验室组织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审议,形式审查或专家审议不通过的课题,实验室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进行形式审查或专家审议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资助范围;

  3. 申请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的本实验室开放课题数,连同本申请课题所支持的在研课题数超过三项;

  4. 已有同类研究,或低水平重复研究;

  5. 明显缺乏理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

  6. 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 申请者在往期开放课题中存在不执行开放课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完成合同约定考核指标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8. 其他不适合承担实验室开放课题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审议结果经由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并报送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确定资助课题和相应资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课题获实验室资助后,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所属单位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的起止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执行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由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即办公室)开放课题进行统一管理,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具体实施,其与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已立项的开放课题,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每年对开放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前应提前两周通知课题组。课题负责人按照实验室的通知要求,按时提交《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报告科研进展、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应用推广、成果及获奖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照实验室管理要求报送《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经实验室主任审议,将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及不补报的,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将中止资助。

  第二十八条 开放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如需变动,必须由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期限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二十九条 开放课题研究期满,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验收报告或结题报告,按照实验室通知时间,向实验室报送《开放课题验收(或总结)报告》与研究成果。课题组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开放课题验收(或总结)报告;

  2. 已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

  3. 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可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该情况下专利考核数量加倍,且需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未被驳回)

  4. 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具体为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

  5.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照片、底片、视频、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三十条 实验室将根据开放课题执行情况,邀请相关课题负责人参加实验室年会或学术委员会年会并做学术报告,课题负责人应积极响应;

  第三十一条 当课题承担单位发生对开放课题正常执行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课题组应及时与实验室联系,积极沟通,不得对实验室进行虚报瞒报。

  第四章 课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组织验收专家委员会对期满课题完成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后验收、终止结题。其中,整改后验收适用于未完成课题全部研究任务,或验收答辩准备的不充分,需延期整改重新进行验收的课题(注:需再次参加实验室组织的验收会);终止结题为该课题研究任务或相关考核指标全部或部分未完成,且继续整改也无法完成的课题。验收结果在实验室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整改后验收课题的延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课题若在期满前已完成全部科研任务及考核指标,负责人认为已达到验收条件,可向实验室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五条 课题期满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完成合同约定的科研任务及相关考核指标;

  2.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

  3. 验收材料中相关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4. 通过由实验室组织的针对课题完成质量情况的验收答辩。

  第三十六条 课题验收提供的研究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研究成果若出现署名单位或作者姓名拼写错误被视为无效。

  1. 开放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重型院)”英译: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etal Extrusion and Forging Equipment Technology (China National Heavy Machinery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

  2. 若课题发表的论文我实验室为署名单位之一(即不是第一完成单位),则发表论文的考核数量应加倍。

  3. 上述论文署名我实验室固定合作研究人员至少为第二作者,否则论文将被视为无效。

  4. 开放课题项目资助标注: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重型院)开放课题(项目编号),This work was fund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etal Extrusion and Forging Equipment Technology ,China National Heavy Machinery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项目编号)。

  5. 课题中约定发明专利的,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否则将不被视为与课题相关的有效专利。

  第三十七条 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获奖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和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共享。

  第三十八条 开放课题研究成果中如出现造假、抄袭、剽窃或其他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则实验室有权向承担单位追回相关开放课题资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因学术不端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有权向课题承担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有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记录的人员,5年内禁止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课题立项后将分次拨付于开放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需要及合同约定进行使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付款按照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股份公司付款审批流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费资助开支范围是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助手劳务费、管理费等。其中劳务费的开支额度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管理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打印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第四十四条 开放课题验收通过后的结余经费可顺延使用,用于课题后续发表论文专利或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在以下情况将追回资助经费:中止资助的研究课题或延期整改后依旧未完成终止结题课题。根据课题完成比例情况追回资助经费。

  第四十六条 对于无法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需要整改后验收课题课题负责人将被取消下一年度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格;对于中止资助以及终止结题的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5年内禁止再次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重院科〔2018〕99号)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