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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基金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10-08 文章来源: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本着 "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 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并不 断加强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重型机械及相关领域的 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学术交流等方面 的优势,引领行业技术进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验室面向国内外科研人员设立开放课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开放基金课题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开放课题研究人员,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培育高水平科研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是实验室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实验室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补充,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作为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三条 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主要支持涉及重型挤压、锻造过程的装备及其加工制备成形的核心技术研究及应用共性技术研究,重点支持重型挤压装备设计技术的前沿研究,鼓励创新性或交叉学科的探索性研究,解决行业技术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优先支持具有依托工程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每年 100 万元,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 请
  第 五 条 凡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希望利用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的国内外科研人员,均可申请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承担开放课题,但为了保障开放课题的执行和持续性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在实验室期间生活工作顺利,每项开放课题必须至少有一名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课题合作研究人员。
  第六条 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执行期限一般为1-2 年。每项资助金额不超 过100 万元,每年支持3-5 项。通过“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网站申报。
  第七条 开放课题由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及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进行审议,经由实验室主任批准确定资助课题和资助金额。
  第三章 资 助
  第八条 开放课题资助经费用于开放课题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材料费和外地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往来差旅费,其中使用 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的支出费用应不低于总经费的 30% 。
  第九条 开放基金 课题经费计划,每年由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设立专项经费卡。每年按立项计划拨至课题承担单位。利用开放基金课题经费购置的两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实验室所有。
  第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顺延二年使用,例如用于支付在课题支持下发表论文的费用等。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课题 负责人须在接到开放基金课题批准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交《开放基金课题任务书》,经实验室审核批准后执行。该任务书起合同作用,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任务书的内容,实验室依据课题任务书检查课题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须在每半年 向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交一次《开放基金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应用 推广、成果或获奖等情况。 相关重大事项 请及时与实验室联系。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须在课题结束当年的 12 月 31 日前 向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提交《开放基金课题结题报告》,全面总结课题执行情况。需要实验室负责组织鉴定的项目,请及时与实验室联系。
  第十四条 课题须至少发表一篇被 SCI 原刊 收录的论文。课题发表论文应至少署名我室所固定的合作研究人员为第二作者。凡以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享受与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相同的成果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由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获得的成果归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共享。课题负责人必须通过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向实验室如实汇报所取得的各种成果和经济效益等相关情况。
  第十 六 条 凡在 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课题资助下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其它成果,必须注明 “ 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放基金课题资助 ” (英文为: Supported by the Fund of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etal Extrusion and Forging Equipment Technology (China National Heavy Machinery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 )字样,并加注课题批准号。 在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类奖励时也必须做出同样的标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 金属挤压与锻造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负责解释。